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侵犯著作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2024年8月8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滨州市沾化区某餐饮服务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汾酒”清香型白酒6瓶,净含量/规格为475ml,酒精度42%vol。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以上产品防伪标识、外观标识均与该公司产品不符,属侵犯第284510号“汾酒”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6瓶,进价26元/瓶,售价38元/瓶,购进后未售出,违法经营额22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涉案“汾酒”6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日,内蒙古某科技公司向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求,认为邹平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的环保设备技术方案落入其“一种焦炉机侧移动密封炉门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8.3)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销毁设备,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立案。因涉案产品技术复杂,为提高办理案件时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在技术调查官协助下现场调查取证固定关键证据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专利作对比分析,同时委托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检索分析并出具侵权判定意见。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专利对比意见、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侵权判定意见、技术调查官现场查验实质,最终形成双方均予确认的复合型证据链,明显提升判案说理专业性与公信力。2024年9月30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进行口头审理。2024年10月8日,请求人申请撤回处理请求。依据《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案件。
2024年6月18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举报线索,依法对惠民县石庙镇某孕婴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铺购进3个标注“贝亲”“pigeon”商标的玻璃奶瓶,进价75元/个,售价100元/个,已售1个,剩余2个。经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贝亲株式会社“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相关裁量基准,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奶瓶2个、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9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无棣某电商公司做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凉瓜产品标题标注有“杜阮凉瓜”字样,累计销售5单,销售额333.3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杜阮凉瓜”商标授权许可相关资质证明,侵犯了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注册的第14828618号“杜阮凉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元。
2024年10月1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无棣县某五金店所售的“威诺华LED超薄通用型模组光源”2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字样,但未发现标注专利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专利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生厂商持有涉案产品相关专利。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2件,进价8元/个,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项,无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个侵权产品并罚款20元。
请求人于2021年2月2日获得“一种能增大燃烧面的预混式多孔燃烧器及燃气炉灶”实用新型专利。2024年9月,请求人向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称山东某厨房设备公司未经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侵犯其享有专利权产品为零部件进行炉灶生产和销售,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被请求人辩称涉案专利产品均采购自第三方,一次性采购37只燃烧器,退回33只,可提供相关证明及退款凭证,且被请求人采购时不知道请求人拥有相关专利。博兴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0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2024年4月26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售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ml装3箱,牛栏山陈酿酒42度500ml装三箱,当事人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时间,没办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及商标所有权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6箱侵权白酒,罚款1000元。
2024年2月1日,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城区某书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书店出售一年级下册数学、二年级下册数学、三年级下册数学和《内蒙古寻宝记》等大中华寻宝系列图书,总计31册,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授权材料和相关进销货凭证。执法人员对涉案教科书和《内蒙古寻宝记》随机抽取5册,分别寄至青岛出版社和二十一世纪出版社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该书店销售盗版书籍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版权工作第三条规定,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31册侵权出版物,罚款2000元。